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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5号)

作者:   时间:2017-04-19   点击数: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3日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鼓励探索,激励创新,提升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奖励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第三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分设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和成果普及奖。
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普及奖不分等次。
第四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教育厅成立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省教育厅主管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审议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评奖工作方案,组织成果申报,组织调查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奖项授予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陕西高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工作者(包含离退休人员)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可通过所在学校推荐。
第八条  推荐的著作、论文及普及成果以公开出版、发表的时间为限,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时间为限,须为评奖当年的前五年成果。
第九条 申报人同一年度限报一项。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不能推荐申报:

(一)不属于本奖励范围和时限的;
(二)已获国家、省(部)级和厅局(地市)级奖励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四)电子出版物;
(五)编著、教材、文艺作品、新闻作品、志书、年鉴、一般大事记;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成果申报人按规定填写《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附件主要包括:申报成果原件、复印件以及评价、引用、证明材料。学术译著(译文)需附原著(原文);以外文出版的专著需附中文摘要、发表的论文需附中文翻译。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高校作为奖励推荐单位承担推荐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创新性进行审查。拟推荐成果须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后无异议方可推荐。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由教育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评审环节。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成果评审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普及类三类进行。

第十五条 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学术上有重大创新,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二)二等奖,在学术上有较大创新,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三)三等奖,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受到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四)成果普及奖,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学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各学科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提出拟授奖名单,奖励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奖意见,最终确定奖励结果。
第二十条  对奖励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奖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为获奖单位(陕西高校)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标准为:著作类一等奖10000元、论文类和研究报告一等奖5000元;著作类二等奖5000元、论文类和研究报告二等奖3000元;著作类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和研究报告三等奖2000元;普及类成果奖10000元。奖金由推荐单位参照标准颁发。
获奖成果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分配,对作出贡献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也可予以奖励。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异议制度,申报成果及拟授奖成果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奖励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会同推荐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如有以学术不端行为骗取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由省教育厅撤销其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2017年4月14日起施行,2022年4月13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2011年制定的《陕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陕教技〔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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